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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进一步强化证府的交通管理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交通管理责任,形成“证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在“道路通行规定”中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如规定车辆借道通行应当履行让行义务、明确路口车辆通行的让行规定、增加未成年人乘车规定等等。在支持道路管理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内容中建议增加一章,对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以及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新兴行业作出前瞻性规定。
同样关注“无人驾驶”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经信工作當委副书记、上海市经信委主任陈鸣波。他在自己领衔联署的另一份《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中介绍,无人驾驶汽车在技术研究和开发时,需要结合各种道路的实际情况,通过封闭环境、半封闭半开放环境及实际道路(包括地面道路、高架道路及高速公路)的各种测试,才能真正推广应用到整车。
这涉及到两方面问题,一是目前无人驾驶技术在开发过程中,均采用在现有整车上进行改装,加装相关设备后进行技术开发和测试;二是在封闭区域测试后,需要尽快在半封闭及社会道路上进行测试,以逐步检验技术的可靠性。
而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针对的都是“有人驾驶”,给“无人驾驶”技术的上路带来了种种限制。法律在无人驾驶技术方面的空白,也使得目前国内对无人驾驶技术是否能够在社会道路上测试充满了争议。
应给予临时上路许可,划定测试区域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