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3岁的张某在宾阳县某派出所担任辅警五年,因直系亲属在服刑被辞退,且没有拿到赔偿金。于是张某向宾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最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辞退张某是不合法的。
2019年12月26日,宾阳县公安局开展警务辅助人员证审工作,经查,张某的父亲和弟弟因犯罪被判刑,他的父亲仍在服刑。
根据2016年1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宾阳县公安局与张某签订了《解聘决定书》。张某称,单位工作人员曾承诺,会给予他相应的补偿金,但却一直未兑现。今年7月,张某向宾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宾阳县仲裁委认为,宾阳县公安局以证审结论辞退张某不合法,需支付1.38万元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立法原意上看,该条规定的严重违规的主体应是劳动者本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将法条规定简单的进行扩大化使用。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