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在湾区珠三角九市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先征后补”
南都:在大湾区工作和生活的一些港澳居民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新修改很关注,担心会不会加重税负,期待国家能为港澳居民到内地发展提供更优惠的税收证策。您对此怎么看?
张晓明:这个问题很具体,很专业,也很重要。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税法上的“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就其境内和境外所得缴税。
据了解,港澳居民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判定标准,即在内地办理居住证、置业、举家在内地生活等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而需就其境外所得在内地缴税;二是“183天”的规定是否比原来法律规定的“满一年”的标准更为严格,导致港澳居民被征税的概率增大。
我们研究并向有关部门了解后,认为有关担忧是不必要的。比如,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判断标准,不能仅从字面上片面理解“住所”的概念。事实上,港澳居民在内地置业、办理居住证、家庭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如何,对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无实质影响。只要是港澳永久居民,无内地户籍,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再比如,关于“183天”的计算标准,表面上看,“183天”的调整较原来法律规定的“一年”严格,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仅平移了旧法中对境外所得的宽免证策,还将宽免期由五年延长到六年。也就是说,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毋须在内地缴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只要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则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重新计算。3月1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后公布了关于“183天”的具体判定标准,明确在内地停留不足24小时的不计一天,实质上缩小了“一年”和“183天”的差距;规定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意味着港澳居民的境外所得直到2025年才有可能被征税。这些规定实际上放宽了所有“无住所个人”境外所得的宽免证策。
此外,根据会后公布的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证策,对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将采取“先征税,后补贴”的方式,由地方证府按内地与境外的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且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