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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发明利被侵权获赔千万 真正的发明人却不知情

时间:2018-10-26 10:09:52  

  根据公开信息,2010年1月,“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发明专利(ZL200810070756.8)获得授权,并于2011年1月15日获得福建省专利奖三等奖。

  伊时代公司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洋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该发明与林祖毅并没有实质性关系,“实际上在林祖毅来到公司之前,公司就已经通过基础研究完成了涉案专利的技术储备,最终的专利就是由这些内容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市场考察等环节得到的。林祖毅对这项专利的贡献,仅是按照公司安排负责收集、输入材料以及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对接。”

  但在林祖毅看来,这种说法站不住脚。他告诉记者,自己是在2月18日到的公司,3月14日就已经完成了专利申请。如果不是自己在进入公司前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思考探索,为什么能这么快就能形成思路完成所需环节?既然伊时代公司宣称已经在此前完成了技术储备,又缘何要等他进入公司再迅速进行申请呢?

  此外,他认为,公司是否有技术储备与该专利的发明申请并无直接关系。“该专利的特点在于一种设置密码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只是一种思路和想法,难点在于个人的思维突破,根本无需用到特定的物质技术条件”。

  至于为何将林祖毅列为发明人,袁洋说,这是因为当时林祖毅有亲戚在银行担任领导职务,公司出于后续融资发展的需要进行的“特殊照顾”,希望能让处于实习的他“光荣毕业”。而林祖毅在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联系时,又擅自将自己的名字放在了最前面,因而成了第一发明人。

  林祖毅对此同样不予认同,他说,自己当时并非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如果他自作主张修改内容,公司又怎么会允许把他的名字放在公司老板之前?此外,自己因为英语成绩不合格至今仍未拿到学位证,又何来的需求去争取优秀毕业生呢?

  发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在当天的公开审理中,袁洋认为,退一步说,不管林祖毅对这项发明专利有无贡献,该成果都是林祖毅在公司实习期间获得的,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袁洋提出,林祖毅在2008年2月到公司后曾提交了一份由该公司制作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属于以就业为目的实习。就算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有给林祖毅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可以认定为临时工作单位。此外,在林祖毅毕业论文的致谢部分,也明确向“实习公司伊时代公司以及同事表示感谢”,这说明他与公司是存在诸多交集的。

  但林祖毅对该说法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认定职务的前提是发明人与单位形成了用工关系,自己在当时还是学生,不可能与伊时代公司发生用工关系。提交的《员工信息登记表》仅仅是作为求职者所填写的用于求职使用的表格,该表格中明确标注了“本表所填信息仅作招聘参考用”,这说明该表格仅是求职时填写的简历,并非员工信息登记内容。最重要的是,在毕业前,公司并未为其发放工资和缴交医社保,因此自己并非伊时代员工。

  林祖毅说,在公司实习期间,虽然会有与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但所谈内容并未涉及专利的相关内容,自己只是借助公司的实验室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并没有用到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过去这一年,林祖毅一直在研究“路径密码”的2.0版本,在他的设计中,矩形改成圆与弧线,优化了触摸距离,同时利用指纹和路径双重加密,安全性能也大大增强,适合在金融机构、海关、司法部门等重要场所使用。

  据悉,此案将择期进行宣判,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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