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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证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公安系统12名违纪责任人,市卫生系统3名违纪责任人,对市民证系统5名违纪责任人。
5.孙志刚事件的思考:
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他的家乡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举行。冬天无名的花瓣洒落在孙志刚的墓碑上。
我国依法治国的道路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孙志刚事件是对我国法律的一个警告,也是对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中国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